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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申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万连合与吴记清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万连合,吴记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申字第1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连合,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记清,农民。再审申请人万连合因与被申请人吴记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451号及本院(2014)唐民四终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连合申请再审主要称,原审未采信其提交的证人证言,认定吴记清提交的检验报告合法有效,以其拒交鉴定费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原审对未采信证人证言、确认检验报告合法有效的理由以充分说明,在此不予赘述。因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万连合的房屋漏水与吴记清所做防水工程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审驳回万连合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万连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万连合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志新代理审判员  杜 倩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