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华与穆艳帅、穆占中、王小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穆艳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王华,男,生于1952年7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穆艳帅,男,生于1998年5月6日,汉族,住邓州市。法定代理人穆占中(系穆艳帅之父),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21日,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小菊(系穆艳帅之母),女,汉族,生于1966年2月11日,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王华申请执行穆艳帅、穆占中、王小菊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穆艳帅、穆占中、王小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邓法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功俄审判员 董小玲审判员 刘丰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