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后肖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李翔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后肖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李翔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019号原告无锡市后肖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新泰路8号中国无锡留学人员创业园B区综合楼1117室、1311室。法定代表人吴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永燕,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钰玲,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翔。委托代理人李珍德,安徽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后肖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肖公司)与被告李翔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后肖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后肖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市后肖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28元减半收取5614元,由原告无锡市后肖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龚甬钰审 判 员 许 颖人民陪审员 夏建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