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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芬、白牧冉与白锁、白小玲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芬,白牧冉,白锁,白小玲,白一江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李芬,农民。原告白牧冉,农民。法定代理人李芬(系原告李芬母亲),农民。被告白锁,阳城县次营镇政府退休干部。被告白小玲(系被告白锁妻子),农民。被告白一江(系被告白锁孙子),学生。法定代理人白锁(系被告白一江爷爷),阳城县次营镇政府退休干部。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郝剑,阳城县凤城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芬、白牧冉诉被告白锁、白小玲、白一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李芬、白牧冉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李芬、白牧冉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芬、白牧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芬负担。审判长  焦云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素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