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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六安市瑞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学刚、宣世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瑞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朱学刚,宣世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舒民二初字00834号原告:六安市瑞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戈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海舟,该公司经理。被告:朱学刚,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宣世华,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六安市瑞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学刚、宣世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陶传权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邹海舟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学刚、宣世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6日,被告朱学刚因购买十通牌重型自卸车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2317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5‰,还款期限24个月。依约定被告朱学刚应于每月5日前归还借款本息10813元。被告朱学刚在连续还款三个月后,即开始拖欠还款,虽经多次催要,被告朱学刚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朱学刚与被告宣世华为夫妻关系,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现起诉要求被告朱学刚归还借款本息合计45000元;被告宣世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提供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朱学刚向原告借款并约定分期归还的事实;2、被告宣世华出具的家属同意书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宣世华同意被告朱学刚向原告借款并愿意共同承担还款责任。3、被告朱学刚与被告宣世华共同出具的保证书原件一份,证明两被告如不能按期还款,愿将所购车辆皖N×××××交由原告处置的事实。4、车辆租凭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将皖N×××××货车租赁给被告朱学刚使用,月租金10813元(即上述的月还款额)、租期24个月的事实。被告朱学刚与被告宣世华均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朱学刚因购车需要,于2014年3月26日向原告借款213700元,约定自2014年4月份开始,每月5日向原告归还本息合计10813元,分24个月还清。被告宣世华作为被告朱学刚之妻,也在保证书中签名,保证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与此同时,原告与被告朱学刚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朱学刚所购车辆挂户原告公司(车牌照皖N×××××,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经营,原告将该车辆重新租赁给被告朱学刚使用,每月租金即是上述还款数额10813元,租期24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皖N×××××车辆交由被告使用,被告在依约定履行了3个月的还款义务后(即交纳租金),未再继续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11月份,原告将皖N×××××号货车收回原告公司。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2014年7、8、9、10月4个月及2014年11月份的部分还款义务(即交纳租金义务)计款45000元。本院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然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同时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月还款数额与月交纳租金数额相同,而两个合同标的物均指向同一物--皖N×××××车辆。故原被告之间符合融资租赁关系的特征,应按融资租赁关系处理。2014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朱学刚实际承租使用皖N×××××车辆,应按约定交纳租金。原告诉请被告履行2014年7月至10月份以及11月份前半个月的交纳租金义务,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学刚、宣世华共同向原告支付租金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元,由被告朱学刚、宣世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传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 玲附:还款汇至,开户单位:舒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