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中能国际原油炼化有限公司与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能国际原油炼化有限公司,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901号原告:中能国际原油炼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法定代表人:周儒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浩,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立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能国际原油炼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葆通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能国际原油炼化有限公司未在2015年6月16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114元,由原告中能国际原油炼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恩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俐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