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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环非诉行执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东台市环境保护局与崔恒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台市环境保护局,崔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环非诉行执字第0014号申请执行人东台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在东台市金海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崔庆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常卫彬,该局法监科员。被申请人崔恒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东台市环境保护局与被申请人崔恒林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东环非诉行审字第009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人生产场所已被查封,且身患××无法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环非诉行审字第0091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生审  判  员 滕长明代理 审 判员 姚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张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