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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牟某某、刘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刘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0015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某某,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继衡,辽宁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辽宁省昌图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某、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景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继衡、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牟某某明知自家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立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昌图县宝力农场六分场三组东长垄子树带的杨树,出售给被告人刘某某并允许其砍伐。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14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购买来的杨树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三次擅自用油锯将其购买来的杨树任意砍伐并运走。经林业行政部门现场技术鉴定:被告人牟某某、刘某某公砍伐树木119株,立木蓄积53.0441立方米。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牟某某罚款人民币8500元;对被告人刘某某罚款人民币954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照片、情况说明、现场技术鉴定及证人李某、王某某、艾某某、季某某、牟某某、杜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刘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牟某某、刘某某均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并对滥发林地予以补栽,有悔罪表现,同时结合昌图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二被告人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罚款的,应当相应折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牟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完毕)。被告人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万祥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人民陪审员  翟星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佟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