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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沈阳鲲鹏澳瑞特健美中心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鲲鹏澳瑞特健美中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654号原告:沈阳鲲鹏澳瑞特健美中心(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张静、朱全成。委托代理人:戴劲松,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戴岿然,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宋连通,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欣,女,满族,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鲲鹏澳瑞特健美中心(普通合伙)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鲲鹏澳瑞特健美中心(普通合伙)撤回起诉。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沈阳鲲鹏澳瑞特健美中心(普通合伙)承担。审判员  邹利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