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4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北京顺通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姚家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顺通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姚家帮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46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顺通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大街269号。法定代表人张敬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典华,北京顺通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家帮,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姚家峰,姚家帮之兄。上诉人北京顺通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家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商)初字第10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邹明宇担任审判长,法官黄占山、刘海云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家帮在一审中起诉称:姚家帮与顺通公司于2011年11月17日协议,姚家帮将买车钱交与顺通公司,由其代为购车,将车辆挂靠在顺通公司名下。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姚家帮所有。顺通公司在营运期间代上保险、代为办理营运证等。协议另约定在合同到期后将车辆过户到姚家帮名下,现双方的合同期限已到。顺通公司却扣押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不予返还,也不配合将车辆京×长安货车过户到姚家帮名下。故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顺通公司向姚家帮返还长安牌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将京×长安货车过户到姚家帮名下;2、案件受理费由顺通公司承担。顺通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姚家帮的货车是挂靠在公司名下,虽然合同已经到期,但是姚家帮只交了2年的管理费,还差1年管理费未交纳,如果姚家帮交纳这一年的费用,顺通公司同意协助姚家帮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姚家帮需要交3880元费用,该费用不包括出户的费用。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姚家帮欲购买一辆小货车。姚家帮称在汽车4S店咨询时,4S店员工称小货车需挂靠在公司名下,只需要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即可。同年11月12日,姚家帮将车款37300元交予北京中新健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公司)。同年11月17日,姚家帮(乙方,下同)与顺通公司(甲方,下同)签署协议书。协议约定:一、乙方以自有资金的形式将所购买车辆通过过户的方式变更到甲方,并挂靠到甲方名下,品牌型号:长安牌×,车牌号为:京×,架子号为:×××,发动机号为:×,吨位为0.77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有经营自主权,甲方不干涉乙方合法营运。二、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接受统一管理,依法经营并定期上缴税费。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挂靠期间,甲方每年一次性收取乙方服务费1500元,甲方为乙方办理(营运证、二级保养、等级评定)。车辆保险各项车务手续,并协助办理补牌证、过户等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2、负责代收乙方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乙方应将税费第一次在办理该协议时缴纳,第二次以后按季前的7日前缴纳)。如乙方过去一个月不交纳,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滞纳金。3、为了统一管理和对乙方负责,乙方必须对所使用车辆在本公司投保,由甲方代收乙方挂靠车辆的各种保险金(必须上交强险、三者险最低保十万元),并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必须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向甲方交纳各项费用,并按时定期检查自己的车辆,确保该车的行使安全。2、乙方办理报停和补牌证、过户及变更手续时,须提前通知甲方,并将相关手续送交甲方。五、在乙方挂靠期间,因该车辆引发一切经济和其他纠纷以及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十、本合同有效期为叁年。协议加盖了顺通公司印章,姚家帮签字确认。该协议系由顺通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签署协议均系由中新公司代为办理。上述协议签署后,姚家帮购买的涉案长安牌小货车登记在顺通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京×,姚家帮实际占有和使用该车辆。2012年11月18日,姚家帮向顺通公司缴纳费用5087元,包括管理费1500元、会费600元、车船税480元、保险2507元。2013年11月14日,姚家帮向顺通公司缴纳费用5400元(管理费+保费)。上述协议到期后,顺通公司持有涉案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未协助姚家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而产生本案诉讼。庭审中,姚家帮称在其购买车辆时中新公司陈述车辆挂靠公司名下每年收取1500元管理费,没有其他费用,3年后可以出户,第1年是免费的。对此,顺通公司不予认可。顺通公司当庭表示就姚家帮需要交3880元费用才予以办理过户手续不提起反诉。上述事实,有姚家帮提交的协议书、收据3份、机动车行驶证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姚家帮以自有资金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挂靠在顺通公司名下,为此双方签署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书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自当严格遵守。协议书约定合同有效期限为三年,至姚家帮起诉之时,协议书已经履行完毕。该协议书约定的权利及义务终止。据此,顺通公司再持有涉案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予以返还,且依据合同约定,顺通公司亦应当协助姚家帮将涉案车辆过户到姚家帮名下。故该院对姚家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顺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姚家帮返还车牌号为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协助办理车号为京×车辆过户手续,将该车过户至姚家帮名下。顺通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双方所协议书虽然已经到期,但是姚家帮尚欠管理费、营运费等未予交纳,姚家帮付清上述费用后方可过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姚家帮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姚家帮承担。姚家帮服从一审判决,其针对顺通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不同意其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顺通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姚家帮与顺通公司签署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协议书约定挂靠期限为三年,至姚家帮提起本案诉讼时已经届满,双方亦未签订新的挂靠协议,故姚家帮起诉顺通公司返还持有的涉案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并协助姚家帮将涉案车辆过户到姚家帮名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顺通公司称姚家帮付清管理费、营运费后方可过户,但其在一审中并未提出反诉,在此情况下,顺通公司以此作为拒绝办理过户手续、返还发票的抗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顺通腾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顺通腾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邹明宇审 判 员 黄占山代理审判员 刘海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