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聿长与被告钦州市钦州港远顺达船务有限公司、吴自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男,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水产码头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414号原告,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马长友,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危虹敏,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港水产码头。法定代表人康荣,董事长。被告,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林盛,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文飞,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吴自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需查实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伟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倩如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