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邓晔阳与防城港市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晔阳,防城港市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邓晔阳,被执行人:防城港市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与灵秀路交汇处“埠上桃源”营销中心一楼001室本院在执行邓晔阳申请执行防城港市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做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晔阳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防城港市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自动履行款18474.82元。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本案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院(2014)港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译超审 判 员  张松昌代理审判员  黄元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