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45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财,吴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王元财被执行人:吴茂军因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人吴茂军未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4)钢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茂军所有的鲁S810**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生洪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 吴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