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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224号原告申某,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XX村一组。委托代理人姚晓萨,陕西省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XX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雪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