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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米东刑初字第183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9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住阜康市商贸城天桥南路*号楼*单元***室。2015年5月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乌米检公诉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5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新B603**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米东区米东南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祥和湾小区门口时,碰撞从人行横道由西向东过马路的行人孙某某,致孙某某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乌公交认字(2015)第0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新B603**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米东区米东南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祥和湾小区门口时,碰撞从人行横道由西向东过马路的行人孙某某,致孙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将伤者孙某某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的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0000元,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曾某、吕某某、袁某某依法所作的证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米东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米东区大队乌公交认字(2015)第0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乌公交(尸)鉴字(2015)第033号道路交通事故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乌公交鉴(痕)字(2015)034号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鉴定书;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新交司鉴中心(2015)事故鉴字第01-0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新交司鉴中心(2015)酒精鉴字第01(A)-039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身份证明;肇事车辆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米东区大队交通事故证据公开听证会记录;扣押物品清单;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交通事故谅解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之严重后果,并经交警部门认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可以认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安翔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