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振江、王振英等与车云合、朱爱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江,王振英,车云合,朱爱菊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王振江。原告王振英。被告车云合。被告朱爱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江、王振英与被告车云合、朱爱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江、王振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江、王振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振江、王振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振江、王振英负担。审判员 韩少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