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汪金荣与攀钢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盈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丰安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汪金荣,攀钢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盈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丰安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3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金荣,女,汉族,1975年11月1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攀钢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枣子坪。法定代表人:王丰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芳,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维实,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攀枝花市盈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东风富麒商住楼*层。法定代表人:程孝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攀枝花市丰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江北三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剑平,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汪金荣因与被申请人攀钢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盈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丰安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攀民终字第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汪金荣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其主要内容为:在本案申请再审过程中,汪金荣与攀钢冶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汪金荣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金荣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韩晋成代理审判员 高向阳代理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