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莘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X、张秀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张秀珍,李根生,李庆平,张学亮,李保卫,李卫国,李记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71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被执行人XXX,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秀珍,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根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庆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学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保卫,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卫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记宽,男,汉族。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X、张秀珍、李根生、李庆平、张学亮、李保卫、李卫国、李记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莘商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保福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书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