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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行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方德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林地征收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德均农村承包经营户,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诸佛乡庙池村5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彭法行初字第00051号原告方德均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方德均,男,1940年5月15日出生,苗族。委托代理人徐永平,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志红,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号。组织机构代码:00915050-7。法定代表人严海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颜正明,该局土地征收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诸佛乡庙池村5组。负责人张华强,该组组长。原告方德均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诸佛乡庙池村5组林地征收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5月27日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行政诉讼举证通知书等权利义务告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方德均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委托代理人徐永平、刘志红,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颜正明、聂洪波,第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诸佛乡庙池村5组的组长张华强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当庭撤回对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诸佛乡庙池村5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德均农村承包经营户提出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德均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德均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审 判 长  张咏梅代理审判员  樊 洪人民陪审员  马应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冉芙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