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兰商保字第1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山东龙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聚永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龙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聚永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商保字第1025-3号原告山东龙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闫屯村。法定代表人龙君江。被告济南聚永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枣园镇大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唐峰,经理。本院在审理(2013)临兰商初字第3978号原告山东龙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聚永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临兰商保字第1025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告济南聚永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2014年7月17日、2015年1月9日根据原告申请又续行冻结了上述财产。现因该案仍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再次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冻结被告济南聚永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二、续行冻结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