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殷俊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殷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474号罪犯殷俊,男,生于1983年10月11日,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以(2008)成铁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殷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改造期间,本院于2011年5月13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4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2年9月26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12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4年1月3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殷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殷俊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殷俊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殷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