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突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齐立民与蒋辉、刘春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立民,蒋辉,刘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突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齐立民,男,1975年5月29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执行人蒋辉,男,46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执行人刘春国,男,42岁,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洮南市。申请执行人齐立民与被执行人蒋辉、刘春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突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突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蒋辉、刘春国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辉、刘春国履行了(2015)突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突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突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丰审判员 黄庆财审判员 徐庆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