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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苏×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初字第4021号原告苏×,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宝来,北京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原告苏×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朝辉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被告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2008年8月登记结婚,2014年4月生一女苏x1。现在有登记在原告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京源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经济适用房一套,除此以外没有其他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双方婚前缺乏充分的了解,各自性格差异巨大且不能相互宽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曾数次协议离婚,均因原告有顾忌而未果。自女儿出生后,夫妻矛盾更加激化,造成双方事实上分居已经长达一年之久。期间多次电话交涉亦不能妥善解决,由此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苏x1有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登记带原告名下的公租房由被告居住使用,无其他共同财产。被告李×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交往了两年,双方已经充分的了解,虽然双方生活中有小摩擦,但是每个家庭都会有这种情况。我知道这么多年原告在外面很辛苦,我也非常的感恩。因为我之前流产过,所以我对于我的孩子特别珍惜,可能言语上对于原告有一些攻击,但是我现在特别后悔,希望法庭考虑以上情况不判决离婚,如果我之前有什么做的不对的地方我可以改。我们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希望法庭给我们双方一个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2008年8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14年4月生一女苏x1。现原告认为与被告缺乏沟通进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这是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明确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并愿意为维系夫妻关系作出努力。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女,应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应互相关心、互相沟通,遇有问题应协商解决。现由于双方在处理家庭生活事务方面未能及时沟通,为此产生矛盾。被告表示与原告仍有感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故被告在今后的夫妻生活中亦应关心、爱护原告,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努力维系双方的婚姻关系。原告应珍惜双方所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执意离婚不妥。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苏×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朝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习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