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海兵与毛秋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毛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76号原告:徐某某,农民。被告:毛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毛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桂花人民陪审员 李云程人民陪审员 刘建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甘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