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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海兵与毛秋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毛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76号原告:徐某某,农民。被告:毛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毛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桂花人民陪审员  李云程人民陪审员  刘建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甘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