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江苏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林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林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006号原告江苏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区幸福东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谢天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臧红星(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被告潘林发,男,汉族。原告江苏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林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蓝天物业管理物业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