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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田增桃与黄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增桃,黄建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400号原告田增桃,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辉,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龙鸿,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建国,男,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XX,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增桃与被告黄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增桃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增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田增桃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增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增桃负担。审判员  吴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