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生发与张忠涛、赵伟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发,张忠涛,赵伟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316号原告刘生发。委托代理人秦玉,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涛。被告赵伟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生发与被告张忠涛、赵伟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生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邹传君人民陪审员 庞乐乐人民陪审员 毕笑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原 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