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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生发与张忠涛、赵伟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发,张忠涛,赵伟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316号原告刘生发。委托代理人秦玉,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涛。被告赵伟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生发与被告张忠涛、赵伟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生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邹传君人民陪审员  庞乐乐人民陪审员  毕笑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原 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