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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符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334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某,农民。2012年8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江苏省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2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江苏省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羁押,3月17日被刑事拘留,3月31日被取保候审,6月11日经本院决定,6月17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湘茂、被告人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符某以营利为目的,纠集刘某甲、许某、闫某甲等人,在张家港市锦丰镇龙潭湾度假村8379号房间内,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500元。2.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符某以营利为目的,纠集刘某甲、许某、闫某甲等人,在张家港市锦丰镇龙潭湾度假村8379号房间内,以“牌九”、“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760元。被告人符某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7260元。被告人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许某、刘某甲、闫某甲、苗某、闫某乙、夏某、王某乙、宣某、戈某、杨某、刘某乙、石某、王某丙、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电话记录、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符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符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钱 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冰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