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任某甲与任某乙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任某甲,女,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任某乙,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某甲与被告任某乙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6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甲以其欲与被告任某乙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任某甲负担。审判员黄宏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庄曙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