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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6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明与合肥市银联彩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1634-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合肥市银联彩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634-1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合肥市银联彩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明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郊民一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伤残抚恤金16040元(自2015年1月至2015年5月),承担案件执行费141元,合计1618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原名称:合肥市银联彩色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6181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仇雪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 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