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行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与徐希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莒南县国土资源局,徐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行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启新,局长。被执行人:徐希伟。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徐希伟因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59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4)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59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9日以被执行人徐希伟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0年1月起擅自占用莒南县石莲子镇西北庄村集体土地面积660平方米套院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2014)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594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三、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19800元。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4)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59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2月1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徐希伟,被执行人徐希伟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4)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59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4)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59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对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4)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59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由莒南县石莲子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秀群审判员 林 兵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