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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终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克权与孟凡顺、蹇木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克权,孟凡顺,蹇木翠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终字第7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克权。委托代理人张洪英,临沂兰山众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洪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凡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蹇木翠。系被上诉人孟凡顺之妻。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振官,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克权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沂南县人民法院(2014)沂南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沂南县人民法院(2014)沂南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沂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法勇代理审判员  朱 军代理审判员  王玉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