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赵金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金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920号罪犯赵金忠,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小学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了(2013)北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金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8月8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以该犯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赵金忠考核期间月平均不足三分,不符合减刑条件,决定不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决定如下:罪犯赵金忠不予减刑。(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