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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某甲诬告陷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

案由

诬告陷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恩施刑初字第0016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农民。因扰乱工作秩序,于2005年8月24日被恩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辱骂他人,于2008年4月11日被恩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10年8月12日被恩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11年8月17日被恩施州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恩市检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诬告陷害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红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自200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周某甲长期以上访的形式,故意捏造恩施市沙地乡干部许某在担任民政办主任期间,贪污民政工程款、救济款、民政物资等,捏造许某故意谋杀五保户周祥英,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要求追究许某贪污、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追究信访接待人员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严重干扰党委政府工作,许某也因周某甲长期状告患上应激相关障碍中的长期抑郁反应病症。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从2002年开始,周某甲故意捏造许某在担任民政办主任期间,贪污民政工程款、救济款及民政物资上百万元,在恩施市凤凰城小区、火车站、五峰山等地购买多处房产和地皮,经纪检、民政等部门多次调查核实,周某甲纯属虚假告发,但2002年至2014年期间周某甲仍长期以上访的形式长期告发许某贪污,要求追究许某贪污的刑事责任。2、2009年2月,恩施市沙地乡鹤峰口村五保户周祥英(曾因饮酒至大脑损伤)到村委会办事,后在村民家中饮酒,深夜归家途中不幸摔倒死亡。周某甲对其死因产生怀疑,要求开棺验尸,公安民警赶到现场调查处理,因周祥因亲属对其死因无异议,作结案处理。周某甲故意捏造因许某克扣周祥英的救济补助款,周祥英到民政办找许某领取救助款而死亡,从2009年至2014年长期以上访形式状告许某故意杀人,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就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某据此认定被告人周某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甲辩解,我检举的事是有事实依据的,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许某贪污我哥哥周祥英的救济款,否则为何给他补卡,说是从2006年补,而周祥英2003年就纳入了五保户,政府买官卖官,我提出来了就对我打击报复,我没有扰乱社会秩序,只是要求将我哥哥周祥英应得的补助查清楚。我并没有说许某殴打我,只说是她指使他人殴打,把我牙齿都打掉了,而公安机关将法医鉴定没收了,在档案中造的假法医鉴定书,在我报警后又不出警,包庇许某。许某在火车站、凤凰城买的房子,用贪污的钱做房产生意,又在五峰山、黄泥坝、清水走廊买的房产,这些我是有依据的。作为群众我有监督的权利,政府不应串通一气,拉帮结派,定我诬告陷害,请求依法公平、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甲自2004年至2014年期间,长期以上访的形式,故意捏造恩施市沙地乡干部许某在担任民政办主任期间,贪污民政工程款、救济款、民政物资等,捏造许某故意谋杀五保户周祥英,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要求追究许某贪污、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追究信访接待人员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2年,周某甲与恩施市沙地乡黄家垭村支部书记朱祥杰发生矛盾,许某的弟弟许怀锋在该村任职,亦与周某甲产生隔阂,周某甲便以上访的形式告发二人,因无事实依据,朱祥杰、许怀锋未受到行政处理。周某甲便怀疑系许某在为朱祥杰、许怀锋撑腰,自2004年开始,周某甲故意捏造许某在担任民政办主任期间,贪污民政工程款、救济款及民政物资百万余元,在恩施市凤凰城小区、火车站、五峰山等地购买多处房产和地皮后经纪检、民政等部门多次调查核实,周某甲上述举报纯属虚假告发,有关部门对此已作结论,并答复周某甲,但2004年至2014年期间周某甲仍以上访的形式长期告发许某贪污,要求追究许某贪污的刑事责任。2、2009年2月,恩施市沙地乡鹤峰口村五保户周祥英(曾因饮酒至大脑损伤)到村委会办事,后在村民家中饮酒,深夜归家途中不幸摔倒死亡。周某甲对其死因产生怀疑,要求开棺验尸,公安民警赶到现场调查处理,因周祥英亲属对其死因无异议,作结案处理。周某甲为此故意捏造许某克扣周祥英的救济补助款,周祥英到民政办找许某领取救助款而死亡,从2009年至2014年长期以上访形式向有关国家机关诬告许某故意杀人,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周某甲捏造事实以上访的形式到国家机关作虚假告发,严重干扰党委政府工作,对许某本人造成严重精神伤害。经鉴定,许某因周某甲长期诬告而患上应激相关障碍中的长期抑郁反应病症。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控辩双方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大专文化,原恩施市沙地乡民政办主任,现任恩施市沙地乡乡建办主任,住恩施市沙地乡沙地街62号。许某于2014年6月28日陈述:我原和周某甲关系较好,2003年,我弟弟许怀锋在沙地乡黄家垭村当干部,周某甲与该村书记朱祥杰发生矛盾,许怀锋为朱祥杰帮了忙,也和周某甲产生隔阂,周某甲就上访告二人,但因没有事实依据,许怀锋和朱祥杰没受什么行政处理。我因为在民政办工作,周某甲认为我是管选举的,她告不倒二人,是我在幕后为二人撑腰,就将矛头转向我,要将我从民政办主任的位置搞下台才能达到她的目的。从2004年开始就到处诽谤我,散发传单,当面骂我,我依靠组织,没有和她直接发生矛盾。周某甲见我不理她,仍在民政办主任的位置,她变本加厉,越闹越凶。2008年4月,周某甲在沙地乡政府大院无端的辱骂我,我实在听不下去,恰好我爱人朱某到乡政府办事,也实在听不下去,他就将周某甲打了一顿。这件事公安机关已依法处理了。此后,周某甲不敢在骂我、诽谤我,而是到处递材料,诬告我贪污等等,这么多年一直都这样。周某甲诬告我的情况,相关部门没有直接向我通报,我人正不怕影子歪,也没管这事。但是,今年市检察院、省监察厅、省民政厅都来查我,都有结论并没有周某甲诬告我的事实。我也于今年2月从民政办调到了乡建办。周某甲没有达到将我送入牢房的预期目的,仍在各部门继续诬告我。我已被调查过多次,应该已告知周某甲她所检举的事是不存在的,她无中生有,继续诬告陷害我,干扰我正常工作和生活,现在我向公安机关报案,希望对周某甲诬告陷害我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和处理。并保障我的人身安全。2、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大学文化,恩施市沙地乡信访办工作人员,住恩施市小渡船办事处东方华庭4栋2单元505室。刘某于2014年7月1日证言证实:周某甲一直在告许某,长期为此到北京、省里、州里、市里上访,她主要是捏造事实、捕风捉影告许某贪污受贿等问题。我到市信访办工作后,将周某甲的上访材料进行了清理,告许某的事都是捏造的与事实不符。最典型的是告许某谋杀五保户周祥英,严重与事实不符,周某甲的行为涉嫌诬告。周某甲举报许某沙地乡的干部群众都知道,许某也一直受到此事的困扰,相关部门也对许某调查过,许某对此也是身心俱疲,精神压力很大。(2)证人孟某,男,1947年9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高中文化,恩施市沙地乡退休干部,住恩施市沙地乡秋木村桑树坡组8号。孟某于2014年7月1日证言证实:我在沙地乡综治办工作期间,周某甲一直到处告许某等人。据我所知,许某和周某甲两家原来是比较好的,后来由于私事产生矛盾,周某甲便捕风捉影的找一些事告许某。由于是捏造的事实,许某未能受到党纪政纪处理,周某甲一直未放松对许某的诬告陷害。2008年时,周某甲见告状未把许某怎么样,便在沙地集镇、乡政府院内辱骂、诽谤许某,在街上张贴传单说许某贪污受贿、作风淫乱等,被许某的丈夫朱某打了一顿,都被公安机关处罚了。周某甲被打后不敢当面侮辱许某,便以上访的办法向中央、省、州、市相关部门诬告陷害许某。沙地乡相关部门给周某甲做工作,明确告知她举报的事不属实,系诬告陷害,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但周某甲不听劝阻,仍继续捏造事实上访告许某。同时还将为处理事情和调解她和许某矛盾的干部一同告发,为告倒许某,周某甲达到痴迷的地步。(3)证人谭某,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高中文化,恩施市沙地乡福利院院长,住恩施市沙地乡沙地街8号。谭某于2014年7月1日证言证实:周某甲多年到各级各部门上访,捏造事实告许某贪污受贿。据我所知,恩施市检察院几年前因此事到沙地乡查过民办的帐,今年省民政厅到沙地乡也查过,都认为周某甲举报的事没有事实依据。但周某甲一直没有放弃对许某的诬告陷害,有不将其告进牢房誓不罢休架势。周某甲经常到沙地福利院去游说院民一起诬告陷害许某,有几次都是被我发现后赶走的。我知道她给我院院民黄桂香、陈明礼游说过。因周某甲多年的诬告,许某被多次调查,致使其心力交瘁,工作中经常精神恍惚。(4)证人黄某甲,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大学文化,恩施市沙地乡司法所工作人员,住恩施市沙地乡沙地街36号。黄某甲于2014年7月1日证言证实:周某甲是沙地乡黄广田村的村民,2002年黄广田村进行农网改造工程,周某甲向上级反映工程存在贪污公款等现象,针对的对象是许某的弟弟许怀峰。这个事通过纪委和信访部门查证,以召开村民大会的方式当面澄清,证明没有这个事情。周某甲认为许某是许怀峰背后的靠山,自2003年起,周某甲以上访的方式到北京、省、州、市告许某存在贪污腐败的问题,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没有证据,纪委、信访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都回复了周某甲没有其反映的相关问题,但周某甲还是坚持她的个人看法,仍继续告许某。2008年,周某甲到沙地乡政府找许某还经常对其漫骂,有一次许某实在气不过,喊家人把周某甲打伤了,之后通过调解,给周某甲赔偿了16000元。周某甲出院后,就到省里告许某是黑恶势力,说脚也被打骨折了。当时乡里安排我去接她,情况比较清楚,医院诊断根本没有骨折的现象。到了2010年,周某甲在沙地集镇到处张贴传单,说许某贪污腐败,并对其进行人身攻击。许某没有因为此和周某甲发生冲突。一直到今天,乡政府多次到北京、省、州、市去接她,对其做思想工作,但是周某甲不听,仍继续四处告状。(5)证人瞿某,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大专文化,恩施市沙地乡纪检干事,住恩施市沙地乡沙地街8号。瞿某于2014年7月2日证言证实:周某甲告许某的材料纯属捏造,无法证实。周某甲给中纪委举报许某有三条:一是涉嫌谋杀五保户周祥英,二是贪污受贿,三是许某涉黑,请人将其殴打致残。第一条罪状的事实是2009年周祥英在户外非正常死亡,公安机关到现场进行了调查,与许某是没有任何关联的。贪污受贿的问题,周某甲称许某被拘留后交50万元取保,纯属无稽之谈,根本没有的事,周某甲被打之事,是周某甲多次在乡政府院内辱骂许某,骂得实在难听,许某的丈夫朱某遇见后忍无可忍才打她,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将当事人依法处理,民事方面也已调解,周某甲做了法医鉴定,并不存在伤残之事。周某甲还列举了许多许某贪污受贿的事实,但都是捏造,与事实不符。(6)证人朱某,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高中文化,恩施市沙地烟草站职工,住恩施市沙地乡沙地街62号(系被害人许某之夫)。朱某于2014年7月17日证言证实:许某是我妻子,一直在沙地乡民政办工作,今年三月份被调到沙地乡建办任主任。周某甲诬告许某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请人将其殴打致残。前两条我没有资格去评判是否属于诬告,但周某甲告许某请人将其大腿殴打致骨折,导致其伤残,这是典型的诬告。2008年4月11日,我在沙地乡政府院内又遇见周某甲辱骂许某,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将她打了。事后沙地派出所立案进行调查,周某甲本人也到医院进行检查,并做了法医鉴定,周某甲仅仅是轻微伤,并无骨折之类的伤害。为此我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经沙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我给周某甲赔医药费16000元。此事发生后,周某甲把结果放大,诬告许某请人将其大腿殴打致骨折致其伤残。幸好当时周某甲做的法医鉴定派出所给我送达了一份,不然我都说不清楚,还可能坐牢。因为周某甲的诬告,许某长期处于压抑状态,经常精力不集中,失眠,疑神疑鬼,感觉恐慌,而且有悲观厌世的情绪。我害怕许某长期下去会成为精神病人或者轻生等后果发生,就要她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追究周某甲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7)证人何某甲,男,1952年5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恩施市沙地乡鹤峰口村倒龙组8号。何某甲于2014年7月5日证言证实:周祥英出事那天,我在鹤峰口小地名叫宋家湾地方碰到周祥英在朝上走,说是到村里找领导反映情况,我们就走了。他这次出门后就在也没有回家,他妻子何某乙到处找他,何某乙那几天经常到我家来,据她介绍,她通过到处打电话得知,周祥英当天到村委会去后,然后,到鹤峰口村王某家吃饭喝酒后天黑了才朝家里走,沿路走沿路到别人家里玩,最后到的一家是水井湾组的黄尧枝家,当天晚上雨很大,周祥英可能是因为酒和精神有些失常的原因没有直接回家,而是走过了自己的家,到了李某屋后面,由于狗子叫得凶,李某出去看,就发现了周祥英,就将周送到家门口后才离开。但周当天晚上没有回家,不知到那里去了,一直未找到。过了十多天,黄谊东的儿子黄杰在干沟里玩,发现周祥英死在干沟里。估计是李某将周送到家门口后,周祥英并没有回家,而是在周围走动,不慎摔到干沟里摔死了,他死的地方离他家有200米左右。发现周祥英的尸体时已开始腐烂,周围的群众就将情况反映给村里,因大家都知道基本情况,不存在谁谋杀谁的事,就没有给公安机关报案。最后由村里出资500元将周祥英安葬了。(8)证人何某乙,女,1949年6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识字,农民,住恩施市沙地乡鹤峰口村倒龙组(系周祥英之妻)。何某乙于2014年7月5日证言证实:其证实周祥英死因与证人何某丙证言吻合。另证实:发现周祥英的尸体后,通知了他的亲属,当天来的有毛先海和周某甲夫妇、周祥英的兄弟周传彦以及侄子和外侄,来后其他人都没作声,周某甲就发脾气说周祥英是怎么走到他尸体那个位置的,这件事会有人吃亏的。但当时没人理她,当天晚上他们就走了。过了几天,公安局的人和周某甲一起到现场来,周某甲将周祥英坟上的土刨开,要求对周祥英开棺验尸,由于我是周祥英的爱人,公安机关征求我的意见,我就将情况介绍了,认为周祥英的死因不需要怀疑,不存在任何人谋杀,不需要开棺验尸。周某甲当时还在要求验尸,说周祥英是被许某谋杀,由于我不要求验尸,公安机关只好给周某甲做工作后就走了。周祥英的死,周围群众都知道他在2008年摔了头后,精神有问题了,到处跑,是失足摔死的。周祥英的亲弟弟周传彦都没有说什么,周某甲偏说是谋杀,实在是不懂道理。周某甲和乡民政办主任许某有矛盾,要找理由报复许某,但事实摆在那里,是不能随便乱说的,没有的事,不能冤枉别人。前年,周某甲到我家里来要告许某谋杀周祥英,我当时就劝她不要搞,一个是与事实不符,第二个她自己的事也已经搞好了,没必要继续这样犒。但周某甲不听,她说告到中央都要搞,我当时就说她要怎么搞我不管了,但是我不参与,所以后来她基本上不与我来往了。并证实2012年11月20日的信访件不是其所写的,而是周某甲写好后要我照着抄写的。信访件上说是周祥英死前去民政办找许某拿五保户费用与实际情况不符,周祥英当天只到鹤峰口村委会,根本没到民政办,而且民政办对我们也还好,不存在扣发我们的五保户费用。(9)证人李某、黄某乙、黄某丙、王某于2014年7月5日,证人何某丁于2014年7月6日,证人周某乙、陈某于2014年12月17日证言证实了周祥英的死因和死前一天的活动踪迹,以及死亡后周某甲要求开棺验尸的相关情况。其证言与证人何某丙、何某乙证言吻合。3、书证(1)被告人周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其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2)周某甲向多部门上访举报材料复印件,2001年至2008年4月期间上访举报的基本内容为黄家垭村在农网改造中乱收费,黄家垭村干部盗卖水管,导致村民无法饮用自来水、私分公路拨款、退耕还林时兑现时强制抵扣农业税税款,沙地乡民政办主任许某贪污挪用救济款物。2008年4月后期增加的举报内容为许某用贪污的钱在沙地建一栋四层豪华大平房、在五峰山购买了一块地、在恩施州公安局斜对面用90多万元购买豪宅、在凤凰城买电梯房、在火车站铁路旁用60万元购350平方米地皮,许某唆使许海峰、朱某对其毒打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周祥英到沙地民政办拿五保户费用死得不明不白,与许某脱不了关系,应追究许某的刑事责任。另还举报上访期间遭关押、遭殴打后,公安机关办案对其鉴定是虚假的,请求追究信访局长谭大会、恩施市公安局副局长谭开明等人的刑事责任等。(3)沙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2008年7月17日调解周某甲被朱某殴打后的调解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实周某甲被打后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经调解已由朱某赔偿16000元。周某甲委托其夫毛先海、女儿毛芬处理与朱某打架之事的委托书复印件一份、证实周某甲委托其夫毛先海、女儿毛芬处理与朱某打架之事的事实。毛先海代周某甲书写的承诺书复印件一份,证实承诺了调解事实,并保证不因此事越级上访。(4)恩施市公安局2008年4月11日受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关于朱某殴打他人调查报告复印件一份、朱某、周某甲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各一份、恩施州鸿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复印件一份、恩施市公安局复核鉴定表复印件一份,证实朱某殴打周某甲后,公安机关对朱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对周某甲因辱骂许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同时证实周某甲的损伤为轻微伤(偏重)。(5)恩施市公安局2005年8月24日、2010年8月1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各一份、恩施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8月17日下达劳动教养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决定书复印件一份、2011年10月9日湖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复印件一份、2012年7月17日恩施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证实周某甲因扰乱工作秩序、社会秩序被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的事实。(6)恩施市公安局2011年12月14日关于周某甲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及答复意见、恩施州公安局关于周某甲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补充报告、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周某甲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周某甲不服恩施市公安局处理遭朱某殴打后,公安机关对朱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对周某甲因辱骂许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相关部门对周某甲上访的事项进行了答复说明的事实。(7)恩施市房地产档案信息中心房屋信息证明,证实无许某登记的房地产,只有其夫朱某之名登记的房产一套,座落于恩施市沙地乡沙地村二组,建筑面积472.68平方米,其子朱浩然在恩施市施州大道41号清逸大厦登记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50.95平方米,再无其他权属登记信息。(8)恩施市公安局2009年3月18日对周祥英死亡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周祥英亲属亲笔书写的对其死亡没有怀疑,不要求开棺验尸的申明复印件一份,证实公安机关到现场后,周祥英的亲属对其死亡原因并不怀疑,也没要求开棺验尸。(9)沙地乡人民政府2002年10月25日关于对黄家垭村农网改造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汇报、会议纪要、沙地乡纪委2003年6月16日关于周某甲反映黄家垭村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沙地乡人民政府2004年10月11日关于周某甲上访问题处理情况的报告、沙地乡人民政府2005年6月21日关于周某甲信访问题的复查答复意见、沙地乡人民政府2011年6月30日关于周某甲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沙地乡人民政府2012年5月20日关于周某甲信访积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恩施市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2005年6月29日关于周某甲信访问题的复查情况报告、恩施市委办公室2012年5月30日关于周某甲信访问题办理情况的报告等复印件各一份。证实相关部门对周某甲举报许某等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进行了答复。(10)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关于举报许某涉嫌贪污一案的查处情况说明一份,该情况说明根据举报材料反映的内容,对被举报人许某进行核查,查办的基本事实是:2014年6月18日至20日,我局对该案线索进行了初核,经查,举报信的有关内容经恩施市人大批示,沙地乡纪委成立初核组,于2013年3月20日至5月9日对举报信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调查认定举报信反映的内容与调查核实的情况不符。且经过我们初步调查核实,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有职务犯罪事实,不具备查处条件,暂不予初查,存档备查。4、鉴定意见恩施州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证明:被鉴定人许某既往无重大疾病史,家族中无精神疾病患者,既往性格外向,急躁,因人长期诬告,出现睡眠差,心情低落,脾气变大,不停回想被上告的事,精神恍惚,记忆下降,近期明显加重,纳差消瘦,不愿与人交往,经常有悲观厌世想法,彻夜失眠,无法坚持工作。综上,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符合应激相关障碍中:长期抑郁反映的诊断标准。因果分析:被鉴定人既往无精神异常史,受长期反复诬告后于一年前出现精神异常情况,其精神症状及表现与被诬告密切相关,根据本组疾病特征,精神刺激为本病发病的直接原因。诊断:被鉴定人患应激相关障碍中的长期抑郁反应,诬告是被鉴定人所患疾病的直接原因。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周某甲在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11日、7月13日、7月24日作了三次供述,第二、三次述拒绝在笔录上签名。摘录如下:我今年(2014年)到北京上访去了三次,第一次是古历正月十八去的,在3月10日由沙地乡政府的干部接回来,这次主要到公安部和中纪委去了的;第二次是5月24号去的,6月11日接回来的,这次是到国务院、公安部、中纪委去了的;第三次是6月19日左右去的,今天被接回来,到公安部和中纪委去了的。我自2001年开始到全国各地上访,是检举原黄家垭村”五乱”问题,后来又告了一些贪污腐败问题。我上访主要是告许某谋杀周祥英、经济贪污、故意致人伤残以及渎职的问题。因为据我调查,许某克扣了周祥英的救济补助款,周祥英是到民政办找许某领取救济款时出家不归,最后发现他死在了一个沙滩上,我对周祥英的死因有怀疑,我也是在气愤的基础上说是许某谋杀周祥英,但是对周祥英的死因我没有具体调查。我不会在﹤逮捕证﹥上签名,我认为我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关于周祥英的死因,我认为公安机关没有给我明确答复,告许某谋杀周祥英的材料也只是我在北京请律师所写,并不是我本人所写,关于许某贪污受贿也没有任何部门给我答复,而且朱某打我是事实。上列证据,被告人周某甲质证后提出:对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认为与事实有出入,不完全真实;对证人证言认为部分证言证实周祥英是饮酒后摔死的不属实;对书证的户籍证明未提出异议,对其长期上访的控告材料认为大部分是真实的,有些是蓄意添加的,对行政处罚类书证认为不准确,对答复类书证认为是答复过,但答复的内容未兑现,对公安机处理周祥英死亡的相关材料、照片、申请类证据认为是假的,与其怀疑的死因有差别,房产信息类证据认为有证人证明许某购买地皮和房产的事实,对与朱某发生纠纷后处理类证据认为是乡政府做的笼子,朱某打我后是给我赔偿了的,对精神病鉴定类证据认为是许某自己累得了病,不是因为我告她造成的。综合质证认为本意是告许某请人故意伤害我,而不是告她谋杀,上访的材料是我在北京请的律师写的,是律师用词过当。关于被告人周某甲提出质证意见。经核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且与被害人陈述吻合,书证取证程序合法,并形成证据链,鉴定结论系具有资质的机构作出的依据,应作为证据采用。被告人周某甲提出的质证意见前后矛盾,又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应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故意捏造被害人许某的犯罪事实,以上访的形式多次、长时间向国家机关和相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甲辩解认为其检举有事实依据,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经查,被告人周某甲长期以被害人许某贪污受贿,蓄意谋杀救济对象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举报、上访,相关部门多次对其举报的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作出明确结论举报失实。但被告人周某甲仍以其捏造的犯罪事实多次赴京进省及州、市有关单位对被害人许某进行诬告,意图使被害人许某受到刑事处罚,导致被害人许某因被告人周某甲的长期诬告陷害而患精神疾病的后果。故其辩解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向 云审 判 员 李 磊代理审判员 王 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志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