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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625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雷明,广西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某。原告黄某诉被告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以原告与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路 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文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