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华亭县万通运业责任公司与铁富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亭县万通运业责任公司,铁富贵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华 亭 县 万 通 运 业 责 任 公 司 与 铁 富 贵 挂 靠 经 营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769号原告华亭县万通运业责任公司。住所地:华亭县东华镇河南街。法定代表人樊文霞,该公司经理。被告铁富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亭县万通运业责任公司与被告铁富贵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亭县万通运业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亭县万通运业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少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