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向家平诉袁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家平,袁勇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901号原告向家平。被告袁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家平诉被告袁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家平于2015年6月17日以被告袁勇军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家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向家平负担。审判员 刘汉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