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7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卫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卫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7047号原告顾某某。委托代理人华诚,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甲。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卫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华诚、被告卫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0年5月生育女儿卫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感,疏于照顾家庭,2012年后被告沉迷于赌博。2012年9月,被告说因赌博欠高利贷40万元(人民币,下同),欠了银行20万元。在原告哥哥的帮助下,筹款40万元帮助被告还清了高利贷,但是被告仍旧在外赌博。2013年12月23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后2015年1月又再复婚。而被告赌博的恶习未能改正,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卫甲辩称,双方于1989年结婚,结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很好,一直都不让原告干农活。其没有赌博,婚后因为双方经济条件并不好,为了改善家中的生活状况,其一直在经营生意,生意失败了才借了很多钱。其认为第一次和原告离婚太冲动了,现在复婚了,希望双方可以好好生活,共同还清债务,故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0年5月17日生育女儿卫乙。2013年12月23日,原、被告协议离婚。2015年1月21日,原、被告双方复婚。2015年5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自愿离婚协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有多年,且婚后生育了女儿卫乙,可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尚无确切的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若能珍惜原有的夫妻感情,考虑建立家庭之不易,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夫妻关系还是能够改善的,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顾某某要求与被告卫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亚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