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刑二终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马广平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广平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二终字第36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广平,农民。2012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3年8月8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广平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甬余刑初字第662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马广平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审被告人马广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广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广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广平撤回上诉。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刑初字第66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世宇审 判 员 范波哲代理审判员 潘效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