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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姣娥与池小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姣娥,池小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663号原告张姣娥,女,195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池强,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李文龙,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池小平,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邓三定,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姣娥与被告池小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6月17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特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姣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姣娥负担。审 判 员  谢卫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