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姣娥与池小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姣娥,池小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663号原告张姣娥,女,195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池强,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李文龙,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池小平,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邓三定,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姣娥与被告池小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6月17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特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姣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姣娥负担。审 判 员 谢卫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