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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北部新区朗豪食府与唐建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部新区朗豪食府,唐建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2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部新区朗豪食府,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第二层)。负责人:孙世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建均,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蔡军,重庆市渝北区鸳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高蓉,重庆市渝北区鸳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北部新区朗豪食府(以下简称朗豪食府)与被上诉人唐建均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3930号判决,朗豪食府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朗豪食府的负责人孙世慧,被上诉人唐建均的委托代理人蔡军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唐建均于2014年4月21日进入朗豪食府任厨师工作。厨房里包括唐建均在内共有20名员工,由厨师长陈波负责管理,朗豪食府每月将厨房全体员工的工资支付给陈波后,再由陈波发放给厨房的各位员工。2014年5月13日,朗豪食府向陈波支付了2014年4月21日至4月30日的厨房全体员工的工资22667元;2014年6月12日,朗豪食府向陈波支付了2014年5月厨房全体员工的工资68667元;2014年6月29日,朗豪食府向陈波支付了2014年6月1日至6月29日厨房全体员工的工资67777元。2014年6月30日,朗豪食府向唐建均出具解聘书,上面载明:兹有唐建均同志在我朗豪大酒楼工作期间,不服从本酒楼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给本酒楼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且屡教不改,特于2014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孙世慧及唐建均在该解聘书上签名,唐建均在签名的同时在该解聘书上签署了“与内容不符”的字样。2014年7月31日,唐建均向重庆北部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朗豪食府支付:1、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650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500元;3、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9500元。2014年9月25日,该委裁决朗豪食府支付唐建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500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994元,朗豪食府不服该裁决起诉。另查明:《朗豪食府员工守则》第27条、29条规定相关情形给予严重警告或开除。朗豪食府申请的证人孙某出庭作证称:文员荣小凤在网上下载《员工守则》后,经理看后觉得可以就让荣小凤打印出来并张贴在了厨房传菜部的墙上,员工来上班时就让他们去看并告诉他们如果能遵守就工作;证人还听孙世慧讲唐建均每月工资为3500元;唐建均、陈波工作不负责任,浪费食材,品德有问题,解聘他们,两人不服就与厨房人员一起罢工,朗豪食府就报了警。唐建均申请的证人李某、肖某出庭作证称:证人在厨房打杂、墩子工作,证人看到陈波发了9500元给唐建均,唐建均没有签字。朗豪食府一审诉称:2014年4月21日,包括唐建均、陈波在内的共20名员工到朗豪食府从事厨房工作,包吃住每人工资3500元,20人每月工资共计7万元,唐建均每月工资只有3500元。朗豪食府与陈波口头约定,由陈波任厨师长,负责管理厨房,20人的试用期为1个月,工资共计7万元,由陈波具体发放给厨房员工。试用期满后,朗豪食府要求唐建均等人提供厨师证以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他们一直未提供,朗豪食府发现唐建均没有厨师证,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唐建均,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唐建均在工作中存在打闹、反映工资低造成前厅人员离职、浪费食材、擅自携带酒店物品食材离开酒店、罢工等行为,违反了《员工守则》规定,朗豪食府以违反《员工守则》为由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故请判决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994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500元。唐建均一审辩称:朗豪食府陈述的唐建均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及工作岗位属实,但其解聘书上载明的解聘理由不实,唐建均并没有看到过《员工守则》,也没有违反行为,朗豪食府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唐建均工作期间每月工资9500元,在陈波处签字领取,朗豪食府没有让唐建均提供过厨师证,唐建均更没有拒签劳动合同。故请判决朗豪食府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994元(9500元+9500元/月÷21.75天×8天)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500元(9500元/月×0.5个月×2倍)。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关于唐建均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工资负举证责任,唐建均的工资虽由陈波发放,但陈波系朗豪食府员工,实为代朗豪食府发放,朗豪食府没有举示工资支付凭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唐建均的陈述,该院确认唐建均月工资为9500元。其次,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朗豪食府称解除唐建均违反了《员工守则》的规定,但没有举证证明《员工守则》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没有举证证明《员工守则》为唐建均所知晓,也没有举证证明唐建均存在违反《员工守则》中能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故朗豪食府以唐建均违反《员工守则》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500元(9500元/月×0.5个月×2倍)。最后,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唐建均于2014年4月21日入职,直到2014年6月30日劳动关系解除,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朗豪食府应当支付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994元(9500元/月÷21.75天×8天+9500元)。一审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朗豪食府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唐建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994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朗豪食府负担。朗豪食府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支付赔偿金及二倍工资差额。主要事实和理由:《员工守则》在唐建均入职前已经由朗豪食府的经理荣小凤及其他管理人员商讨制定好并张贴在厨房墙上,唐建入职时朗豪食府的管理人员已经告知其能够遵守才上班。唐建均违反了守则规定,朗豪食府系合法解除。2、唐建均的月工资没有9500元,远超餐饮行业工资水平,其申请的证人证言矛盾不足以证明。根据朗豪食府提供的20名员工的总工资数额计算,唐建均的月工资应为3500元。唐建均答辩: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者,须证明其单位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员工对该制度的学习及员工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朗豪食府的陈述,即便所述属实,其《员工守则》系管理人员确定,不符合民主制定的程序,其以张贴方式口头让员工自行遵守,管理方式过于简单化,其认为唐建均存在各种违反《员工守则》的行为,但缺乏实时记录及调查核实材料,朗豪食府以唐建均违反《员工守则》为由作出的解除行为不合法。关于唐建均的工资标准。朗豪食府作为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朗豪食府通过厨师长陈波管理唐建均等厨房人员,包括代发工资,但唐建均并非陈波的雇佣人员,朗豪食府不能免除其对唐建均工资的举证责任。朗豪食府上诉认为唐建均的月工资为3500元,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朗豪食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北部新区朗豪食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立新审 判 员  邓 山代理审判员  朱华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译莹书 记 员  江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