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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功民初字第2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融、杨荣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融,杨荣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滨功民初字第2727号被告刘融。委托代理人岳东伟,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融诉被告杨荣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天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