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功民初字第2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融、杨荣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融,杨荣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滨功民初字第2727号被告刘融。委托代理人岳东伟,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融诉被告杨荣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天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