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塘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塘民初字第31号原告林某某,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官某某,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8年6月,经他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经过交往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于同年开始同居生活。1999年4月30日生育大女儿官某甲,2003年12月15日生育二女儿官某乙。2011年2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相识时,我年纪尚小,阅历肤浅,对被告了解不够,同居生活后发现被告性格粗暴,生性好赌、酗酒,缺乏责任感,而且经常谩骂我,但生米煮成熟饭,我唯有委屈忍让。女儿出生后,家庭负担增加,生活困难,被告又不理家事,我只好外出打工补贴家用,维持生活。由于我外出打工,平时见面很少,我认为这样有利于培养感情,但是事与愿违,每次见面都是争吵不休,不欢而散,逢年过节也不例外。夫妻像仇敌似的,也养得生活实在让人痛苦,无法支撑。自2011年开始,我与被告分居生活。2013年正月,双方电话约定自愿到婚姻登记部门离婚,可是一见面就被被告带回其家殴打。自从这次之后,双方互不往来,至今已有两年多时间。综上所述,虽然我与被告是经过自由恋爱而结婚的,但是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躁,生性好赌、酗酒,缺乏责任感,而且被告经常谩骂我,导致双方难以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为此特提出离婚,请求大女儿官某甲由我抚养,二女儿官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有原件),证明原告身份。二、《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一份(有原件),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官某某不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经开庭审理后,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谈婚,于同年7月开始同居生活。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4月30日生育大女儿官某甲,2003年12月15日生育二女儿官某乙。2011年2月10日在廉江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经常因性格不合和生活琐事而争吵。原告以被告性格暴躁、好赌、酗酒、缺乏责任感,双方难以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官某甲由原告自负抚养费抚养,婚生女儿官某乙由被告自负抚养费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调解无效。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谈婚,生儿育女,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这说明了双方是经过相互了解后结婚的,因此,双方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原、被告双方虽然因生活琐事而时有发生争执,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相互关心,多作沟通,增进感情,珍惜夫妻情份,共建幸福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原告的诉求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官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水人民陪审员 黄小清人民陪审员 郑元秀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碧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