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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霍邱县马店镇宏盛建筑材料厂与如皋市万力液压机床厂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邱县马店镇宏盛建筑材料厂,如皋市万力液压机床厂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199号原告:霍邱县马店镇宏盛建筑材料厂负责人:刘光平,个体工商户户主。委托代理人:甄宜明,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如皋市万力液压机床厂负责人:顾永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代理人:陈小峰,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邱县马店镇宏盛建筑材料厂诉被告如皋市万力液压机床厂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霍邱县马店镇宏盛建筑材料厂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如皋���万力液压机床厂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万力液压机床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邱县马店镇宏盛建筑材料厂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万力液压机床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7元,由原告霍邱县马店镇宏盛建筑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王金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屠仁兰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