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川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玉芳、李亚敏与雷宇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芳,李亚敏,雷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川民初字第410号原告徐玉芳,女,生于1957年1月1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李亚敏,女,生于1973年9月29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加春,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雷宇,男,生于1974年10月18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袁雄先,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芳、李亚敏诉被告雷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玉芳、李亚敏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玉芳、李亚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芳、李亚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5680元,减半收取12840元,由原告徐玉芳、李亚敏负担。审 判 长 周向阳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