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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川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玉芳、李亚敏与雷宇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芳,李亚敏,雷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川民初字第410号原告徐玉芳,女,生于1957年1月1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李亚敏,女,生于1973年9月29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加春,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雷宇,男,生于1974年10月18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袁雄先,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芳、李亚敏诉被告雷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玉芳、李亚敏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玉芳、李亚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芳、李亚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5680元,减半收取12840元,由原告徐玉芳、李亚敏负担。审 判 长  周向阳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