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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纪扬与邱振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纪扬,邱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张纪扬,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邱振宇,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被执行人吴雪华,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纪扬与被执行人邱振宇、吴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邱振宇、吴雪华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存款;通过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通过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通过上杭县工商管理所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行字第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邱振宇、吴雪华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