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肖树长、福建信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肖树长,缪宏,上海集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福建信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彭瑞辉,杨星华,郑平,吴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815西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2010-0。负责人李铭舟,行长。被执行人肖树长,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缪宏,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上海集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4658号307号,组织机构代码76559592-3。法定代表人肖树长,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信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坪塔西路5号金城花苑8号楼206室,组织机构代码67404414-9。法定代表人彭瑞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彭瑞辉,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杨星华,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郑平,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吴勇江,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肖树长、缪宏、上海集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福建信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彭瑞辉、杨星华、郑平、吴勇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