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泉州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赖南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南通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771号原告泉州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开发区吉源东路(泉州洛江区益发陶瓷工艺厂内A幢)。组织机构代码57299463-7。法定代表人杨劲,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洪荣强、柯曾国,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南通,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泉州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南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泉州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原被告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泉州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庄玉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赖昕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