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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汾阳市利民运输有限公司诉刘治春、沧州大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孙月昭、沧县柏宇车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王艳慧、李泽鹏、侯马经济开发区诚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侯马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汾阳市利民运输有限公司,刘治春,沧州大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孙月昭,沧县柏宇车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王艳慧,李泽鹏,侯马经济开发区诚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36号原告汾阳市利民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汾阳市。法定代表人魏岳平,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人白利军,汾阳市利民运输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治春,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被告沧州大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法定代表人高中才,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负责人邢运江,任该公司经理。被告孙月昭,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告沧县柏宇车队,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法定代表人王宇,任该车队队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负责人刘金春,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艳慧,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被告李泽鹏,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被告侯马经济开发区诚捷运输有限公司,地址临汾市侯马。法定代表人王霄成,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市支公司,地址临汾市。负责人董平,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汾阳市利民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治春、沧州大业汽车运输���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孙月昭、沧县柏宇车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王艳慧、李泽鹏、侯马经济开发区诚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马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汾阳市利民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汾阳市利民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汾阳市利民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1元,减半收取895.5元,由原告汾阳市利民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齐斌人民陪审员  牛保山人民陪审员  高子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常 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