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柯细林与柯昌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柯细林,男,1985年10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柯昌志,男,1952年6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柯细林与被执行人柯昌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00000元,已执行标的额4000元,未结标的额19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01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彭新山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怀东 更多数据: